1.申请人在澳洲的商业所有权
此要求的目的是为了确定申请人是否在澳洲经常参与商业运作,从而满足移民局对申请人在澳洲有商业所有权的要求。这要求申请人在申请892永居前的过去24个月内,他们有1个或多个生意的所有权利益。申请人所拥有的商业可以是一个新的或是一个已经在澳洲建立已久的生意,并且申请人是这些生意的东主或部分生意的东主。上述政策中提及的24个月的生意所有权可以是一个接着一个的生意所有权,申请人的其中一个主要生意可能没有完全达到24个月也可被酌情考虑接收。 例如申请人可能拥有A生意15个月和B生意9个月。 如果生意在清盘时期和B生意建立期间有一个小的时间间隔,酌情权是可以被考虑的。
根据1.11移民条例申请人应该拥有生意的所有权利益的定义是,申请人及其配偶必须完全拥有或至少10%以上的生意。申请人也必须要求维持对他们生意的持续的经营和管理。
2. 澳洲商业税务要求
所有营业额超过75,000澳元以上的生意都要在澳洲税局注册GST。 任何要求注册GST的生意,也要要求获得澳洲商业号码(Australian Business Number)。 在申请人提交签证申请的时候,申请人要向移民局提供其主要生意的ABN。商业活动声明(BAS),主要为澳洲税局报告他们生意的义务和权力,其相关的内容包括:
商品和服务税,葡萄酒均衡税,随赚随缴分期缴税金额,随赚随缴分段税收,员工福利税。
所有有上述纳税义务和权力的企业,都应该在每次税期或报告期内完成他们的活动声明(ACTIVITYSTATEMENT)。澳洲税局要求,所有商业活动声明都必须有东主的签名和日期。在申请人提交签证申请时,他们必须提供至少2年的商业活动声明给移民局,他们可以是BAS的经核证副本或在澳洲税局网上下载的打印本。澳洲税局要求BAS在任何情况下都要提供,包括多个生意重叠时期的BAS。
当申请人已经提名2个生意,他们要提供的BAS经核证副本应该从生意开始后的2年时期内。总销售额的证明文件可以包括GST,当在计算生意的营业额时,这个数据将会被打折10%。因为GST不可计为营业额。
3.“3项条件任选2项”商业标准
3项条件是:
-申请人或申请人与配偶在递交申请前12个月,澳洲主要生意(或两个主要生意)的净资产需要达到7.5万澳币或更多, 或应州政府须求。
-申请人或申请人与配偶在递交申请前12个月,在澳洲需拥有25万澳币或更多的个人净资产和商业资产, 或应州政府须求。
-在申请人递交申请的前12个月,申请人或申请人与配偶的主要生意(或两个主要生意),至少雇用1名全职的澳洲公民或永久居民或新西兰护照持有者。
“3项条件任选2项”商业标准被引入,这个标准是方便为生意未能满足890签证的州/领地政府商业担保的申请人提供了灵活性转892永居。
4. 全职职员的定义
申请人需要提供在一段时间内聘用1名全职职员(或兼职)的证明。他们应该提供足够的资料和证据,来符合员工的个人资料,例如聘用或商业记录,如税项记录,保险,工作或养老金文件或类似的商业证明。
4.A全职的定义
全职指的是员工正常在他职位的工作时间。 如果他们没有明确的工作规定时间,那么全职的定义是他们的工作时间每周不少于30个小时。按比例工作时间相当于1年的员工或许可以被接受,特别是那些与季节或市场浮动相关的生意。例如,2名全职员工被聘用6个月或许可以被接纳为相当被聘用1年的全职职员。(注意:受薪假期或许可以被算入聘用时期)
全职职员可以包括,职位是分散的工作,职位兼职或工作分担安排的,并且总工作时间少于每周30个小时的。
4.B职员的定义
员工指的是那些(无论是永久,临时或合同的员工,顾问或合同劳工)受主申请人生意的薪水,佣金或费用的人士。并且他们的薪水,佣金或费用是符合联邦最低薪水法律制约的。联邦政府最低工资的条例在澳洲公平工资委员会(Australian Fair Pay Commission)中有详细的解释,其网址是:www.fairpay.gov.au/fairpay。如果员工没有获得雇主的工资或他的工资低于其工作应得工资的最低工资水平,那么他们需要核查该职位的市价。如果职员的工资水平低于市价太多,移民局需要雇主提供更多的文件以证明此聘用的真实性。只有满足了法定最低年龄的人士才可以被称为员工。
商业东主也应该归类为员工, 如果他们满足以下条件:
-不是申请人或他们的家庭成员;
-接受薪水,佣金或费用(如红利或董事袍金)
-符合市价的薪水和工作时间
4.C 聘用证明
永久或临时员工的聘用证明,需要提供以下1个或多个证明:
员工聘用合约,公司在央行机构存入支付给员工薪水的证明;商业收入和预算表;保险文件如工伤保险更新声明;工资表;澳洲税局的工资收入总表;员工的工资收入总表;支付给员工的养老金证明
4.D合同或顾问员工或许可以归类为员工,如果他们满足以下条件:
他们直接负责申请人的每日商业营运,如申请人,作为一个经理,直接分派任务和管理员工的表现。
他们的职位直接与商业的主要活动相关。主要活动应该是指对商业起到直接巨大收入的活动。
为东主提供服务的分包商(如:邮寄,合同清洁)一般都不能作为公司的员工。 关于工人是否是员工或独立承包商的更多信息可以到澳洲税局的网上查询。
4.E员工的移民身份
申请人必须提供在一段时间内有聘用员工的证据。他们应该提供足够的详细文件和证明,让签证官去查对员工的个人资料。例如,聘用或商业记录如缴税记录,保险,工作内容,或养老金文件或类似商业记录。申请人需要提供雇员的移民身份。其证明的形式可以是经核查的澳洲护照复印副本,出生证或公民证书,新西兰护照或粘贴有澳洲永久居民签证的护照。
5. 申请人净商业和个人资产
此标准指的是在至少一段时间内(12个月),申请人必须持有特定的资产。申请人净个人资产如资产负债表应该在12个月的开始和结尾提交到移民部门。
净商业和个人资产必须是合法获得的。在大多数情况下,签证官尽可能会根据某特定资产的文件证明(如银行证明,股票证书和资产负债表等)来审查申请人的资产是否合法得来。当某些信息导致移民官质疑申请人的资产来源是不合法时,移民官需要考虑更多的信息。
6.申请人净商业资产
如果申请人有法定所有权的资产,移民官可以判定申请人拥有合法的资产。申请人非法得来的资产不应该被用到商业技术范畴中。
签证官会审批:
-资产是在申请人所在地法律的或澳洲的法律约束下合法得来的;
-申请人若有非法获得资产的第三方得来的资产,是在不知情的情况下获得的。
7. 营业额
申请人必须显示他们的主要生意或生意符合特定的营业要求。如果生意不能够达到特定营业额的水平,如果申请人符合移民892.213(3)条例的要求,那么他们仍然能够达到要求。
移民892.213(3)条例的目的是为了评估申请人所有权的生意的营业额,它是衡量生意活动的方式,和申请人对其生意的贡献。移民892.213(3)的目的,12个月的时期不需要等于一个财政年度。 或者
移民892.213(3)条例(892.213(2)的另外一个选择)此条例的引入为那些不能符合生意营业额要求和法定文书中指定生意所在地要求的申请人提供了很大的灵活度。
为了让此条例可以被援引,ARA必须决定特例情况,查看section 8 Exceptional circumstances。如果ARA引进决定因为892.212条例特使情况已存在, Clause 892.213(3)条例不可以被援引。
8.持续得到州政府担保
移民892.222条例,Schedule 2标准指出担保关系没有被州政府撤销,如果申请人收到了获授权的949表格,他的担保关系可以被认为满足条件。如果州/领地政府担保需要撤出申请人的担保,他们应该以书面的方式通知签证官。对于撤出担保移民局没有任何特定的表格,并且任何书面的通知都可以被接受。
9.申请人居留澳洲的要求
移民892.215条例要求申请人持有Class UX的签证或已经在澳洲申请签证前的2年中已经居住满1年,而且
-签证显示付合移民1104B(3)(f) 条例;
-如果过桥签证是在等待457IE签证时被批准的,过桥签证A或B也相应被批准;
注意:它没有对一次来访要求持续的停留,并且停留时期的累积可以是任何短暂来访的次数。
10.申请批准前要满足的条件
在递交申请前需要满足的条件:
申请人是家庭的其中一位成员,并且结合与满足主要移民892.21条例要求的家庭成员联合申请.这意味着163申请人的配偶也可以转为892的主申请人。不过,新条例可能规定不容许163B签证主申请人申请人的配偶也可以转为892的主申请人。如果:
(a) 申请人是技术独立边远地区(Class UX)签证的持有人,
(b) 申请人最后一次进入澳洲境内持有的是技术独立边远地区(Class UX)签证。
申请人也符合892签证的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