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难民公约:
澳洲是难民公约的签署国,对符合联合国难民公约难民定义的人有提供保护的国际义务。如果您符合难民定义的要求,则会获得永居澳洲的权力。
二. 联合国难民定义
其定义是:一个人由于种族、信仰、民族、党派、特殊社会团体及政治主张不同,目前处于国籍所属国家之外,具有充足理由惧怕回到自已的国家会受到迫害,因而不能或不愿意接受其原居住国的保护,即是难民。
三. 国籍所属国以外的定义
申请人递交申请时,必须处于国籍所属国以外。无论他们是因为受到迫害而离开或者因为在他们离开后情况发生变化而惧怕受到迫害都构成理由。
四. 迫害的定义
移民局评审官员在审理案子时,非常注重评估申请人受迫害的可能性,所以申请人在陈述中要尽可能详细描述受迫害的可能性。而"迫害"并没有统一的被接受的法律定义。由于种族、信仰、民族、党派、特殊社会团体及政治主张原因而引起的对人生命和自由的威胁都构成迫害。其它对人权的严重侵害也构成迫害的行为。这种行为可以是单一的压迫行为,也可以是一些单独不构成迫害但累积构成迫害的行为或手段。
一般情况下,难民所惧怕的迫害指的是那些由他们国家政府或由国家政府所操纵的机构所施加的迫害。但是由于惧怕来自其它组织或机构所施加的迫害也可以成为申请保护的理由,特别是如果申请人能够证明**了解并纵容这种行为或**不愿、不能够提供有效的保护。例如,有些申请人是因为成为暗杀小组或游击队的目标。
五. 移民局例举以下构成迫害的情况:
·对人生命,自由及安全的威胁。
·无偿的奴役。
·虐待或者残酷、不人道或污辱的待遇。
·无理的逮捕、拘禁或流放(在紧急情况下为了保护他人的安全及权利或维持秩序而被认为是有必要采取的措施除外)。
·连续或经常被骚扰、拘禁或逮捕。
·流放及内部流放。
·前特权阶层人士被迫参加再教育,这种教育是通过进行体力劳动或施加其它压力来改变其思想观点,此即与难民定义中的理由相关。
六. 难民理由
要符合联合国难民定义,申请人必须提出同难民公约相一致的惧怕受迫害的理由。解释如下:
·种族:包括所有因民族、人种的原因而受迫害的申请人。
·信仰:包括参加已具有规模之宗教团体及较小宗教组织而受到迫害的申请人。
·民族:申请人因属于某民族团体而受到迫害。
·特殊社会团体:社会团体没有严格的定义。一般来说,社会团体是由一些具有类似背景和社会地位的人士组成,例如知识分子团体、妇女团体、家庭组织、同性恋组织等。
七. 如何准备到难民上诉庭上诉
若难民申请被拒绝,可以提交申请给难民上诉庭申请复审,步骤如下:
1. 找出拒签的理由
移民局官员拒绝申请人的申请必须说明申请人为什么不符合难民的定义。可能会有一些不同的原因,例如:
·移民局认为申请人的申诉可以接受,但申请人的国家已有很大改变,他们现在回国是安全的。
·认为申请人的申诉不可信而拒绝。
·申请人申诉的内容不够有力,不足以让人信服其回国后有遭迫害的危险。
·可以接受申请人的申诉但认为申请人受到的只是歧视而非迫害。
拒绝信中所论述的理由可以帮助申请人总结个案中的强项和弱点。但如果申请人只是对拒绝信断章取义,则可能会被误导。在上诉法庭时,反驳这些原因是非常重要的,但更重要的是将整个案子的情况提交给上诉庭。
2. 准备辩论
对拒绝信中每个理由都要作答(尽可能详细)。认为申请人申诉的情况不够严重可能是因为移民局对申请人的国家的情况不完全了解。常见的情况是申请人认为显而易见的事情而不加以适当的解释并假设每一个人都了解其情况,但实际上对他人来讲却并非如此。申请人应该根据难民定义将所有能证明自已符合定义的原因都提出来,如果可能的话,对有争义的申诉提供新证据。
申请表中包括的申请人的在澳配偶、依靠亲属也需要向难民上诉庭用书面形式提供详细的过去受迫害的经过。如果他们惧怕受到迫害的原因仅仅是因为同申请人的关系的话,就不必要提供此种声明了。如果配偶或其他亲属有其它申述应向难民上诉庭提出。难民上诉庭有责任审查难民庇护签证申请表中包括的每一个家庭成员的申诉。
申请人还应提出人道方面的申诉。难民上诉庭没有权力决定或建议申请人以人道理由留在澳洲,只有移民部长有此权力。如果难民上诉庭驳回申请人的上诉,案子会返回移民部。移民部将评审申请人是否可以纳入人道类别。如果移民部建议归入人道类别,个案就会送交给移民部长,由其决定是否发给申请人签证。
3. 按顺序整理材料
难民庇护签证申请表中的事实往往很复杂,所有将这些事实整理清楚并用一种有条理的方法表达出来是很重要的。按时间顺序将文件排列出来也许是个好方法,因为这样法庭就可以不必阅读大量文件而能了解事情的经过。如果要在申请中填加补充材料,则需要在附信中解释这些内容,说明其与申请的关系。
其实,难民申请是一个即简单又复杂的类别。说它简单是因为人人可以声称因害怕受到迫害而要求政治庇护,而且评审时,只是评审申请人的声称是否真实、合理,其恐惧是否很严重,受迫害的可能性大小。审理官员并不要求难民申请人一定要提供实质性的证据。说其复杂的原因,是难民申请的陈述必须充实详尽、合情合理。评审官员是依据联合国难民公署制定的难民定义来评审的,其定义见前述。
澳洲政府每年都分配相当大的移民份额给难民与人道申请,难民申请人相对其它类别享有更多的优惠待遇,若满足一定条件,申请人在等待审理时,可享有工作权力和免费医疗等,澳洲是一个人道主义国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