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是一宗商业技能移民被取消签证向行政上诉审裁处上诉,遭驳回的个案,审裁处认为毋须运用酌情权不予取消上诉人一家四口的移民签证。
商业技能移民签证的持有人为L女士,附属签证为丈夫及两年幼子女。L女士在2004年8月2日获永居的商业技能签证,之后在澳洲居留只有56天,终被移民官在2007年10月19日,决定取消L女士及家人的签证。
按纪录,L女士持签证报到是2004年8月12日,留了十四日便离开,自批签证至被取消的一段时间内,先后总共在澳洲逗留56天。
L女士当初申请商业技能签证时报上鸿图大计,要在澳洲成立时装连锁店,同时开贸易公司,将澳洲海产,如龙虾及鲍鱼输往中国。
L女士还透露,早在2002年一次公干时,已研究澳洲的时装市场,认为有发展潜质,所以曾聘请澳洲一间公司进行宣传和推广。但L女士没有提供证据,证明有做过市场研究,或联络任何公司为L女士的产品作宣传。
L女士的鸿图大计不但没有实现,而且据她辩称,在2005年7月底一次与友人在悉尼唐人街吃晚饭,突然想做中国轮胎入口的生意,因为这位朋友在青岛 经营车胎的生意,肯定有货源,可由澳洲L女士的公司S公司找到买家。但澳洲买家付账不准时,还要L女士的公司向中国公司借贷。故此,先后只有六批车轮胎由 中国入口。
L女士特别在澳洲聘请了一名职员打理澳洲的公司,自己与家人留在中国,打理中国的男士时装生意。
这名职员其实是L女士的外甥。查澳洲公司发行股本只有100元,L女士占50%权益,2007至2008年度的结算表,焳资产只有4543元。
审裁处今年四月作出裁决,首先裁定L女士未能取得澳洲合资格生意的大部份权益外,还没有运用技能,积极在高层参与日常的管理;而审裁处更认为取消签证后才开办的入口汽车轮胎生意与签证无关,而且L女士会继续留在中国,所以没有运用酌情权的需要,不予取消商业技能签证。
此外,取消L女士丈夫及子女的签证,也不会造成困扰,故判确认移民官的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