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概述
在澳洲,外国投资者可以从多种商业结构中选择其企业形式。投资者对企业形式的选择将取决于哪种形式最适合投资者的需求及适宜的金融和税务方面的考虑。
外国投资者在澳洲最常用的企业形式包括:
- (1) 代表处
- (2)分支办公室
- (3)子公司
- (4)合资结构
二、代表处
当外国公司希望分析澳洲市场对其产品及服务的适用性时,设立代表处是一种比较常用的方式。这种商业实体不能独自进行商业活动,而且其活动范围受多种限制。但是代表处可以对外国公司的产品及服务进行宣传并且将澳大利亚客户的询问提交到总公司。另外,代表处没有代表外国公司签订合同的能力。
在一些情况下,代表处可能会因为税务的原因被澳洲税务局视为永久常驻机构。在这种情况下,代表处的商业盈利会在澳洲被课税。
三 、分支办公室
如果外国公司希望在澳洲进行商业活动并且不想因此设立一个澳洲公司的话则可以选择设立一个分支办公室。分支办公室在澳大利亚《2001年公司法》(下称公司法)下必须以外国公司的形式在澳大利亚证券投资委员会处(下称ASIC)注册登记。
设立分支办公室,外国公司必须:
- (1)任命并授权至少一个当地中介(或者是澳洲常住居民,或者是澳洲公司)来接收各法律程序的通知书及文件。中介有责任保证外国公司遵守公司法有关规定。如果外国公司触犯了公司法有关条例,中介对相关处罚可能会负有个人责任。
- (2) 必须在澳州设立办公室;并且
- (3) 必须向ASIC递交以下文件:(a)现用的公司成立文件的公证复件;(b) 办公成员,包括澳洲常驻办公室的详细信息;(c) 任何在澳州境内财产上的担保权益;及(d) 在其原籍国及澳大利亚注册的办公室的详细信息。
被注册的外国公司需要在每年或在少于15个月的时间内向ASIC递交财务报告
财务报告包括:
- (1)公司的资产负债表、损益表、现金流量表(截至到上个财政年终);
- (2) 公司原籍国法律要求准备的任何其他文件及ASIC出示的公证外国公司财务报告的文件。
分支办公室的运营所得会被要求上缴所得税及资本利得税。适用的公司所得税税率为30%。总公司有关分支办公室的开销可能会被允许从所得税中扣除。
四、澳大利亚子公司
外国公司通常希望设立一个澳大利亚全资子公司作为“澳洲驻地公司”。子公司的安排有一个优势,那就是可以限制母公司在澳洲运营的赔偿责任。外国公司与外国公司的澳洲子公司都受外国投资审查委员会的监管。
母公司与其子公司之间进行交易跟与分支办公室进行交易相比较起来在税务上有很大的灵活性。但是,澳大利亚税务局会密切监控相关交易,特别是在怀疑有利益转移的动机下。
下属公司可以是私人公司或者是公众公司。两种公司形式都必须跟ASIC注册。
澳洲公司被注册后会被分配一个澳大利亚公司代码(ACN)。与中国公司不同,在澳洲注册公司没有最少注册资本的限制,也没有对公司营业范围的限制。
(1) 私人公司
私人公司主要的特点为:
- (a) 必须有至少一个股东,并且不多于50个非雇员股东;
- (b) 必须有至少一个股东常居澳大利亚;并且
- (c) 必须在名称上使用“私人” 或“Pty”(在文字“有限”或“Ltd”之前)
私人公司除了向现有股东及雇员销售股票外,不能进行需要准备披露文件的集资(比如上市招股说明书)。私人公司可以被进一步分为大型私人公司及小型私人公司。
大型和小型私人公司的关键区别为大型私人公司必须要任命一个审计员并且向ASIC上交经审计的年度账目(包括财务报告及董事报告),而小型私人企业只有在极少数情况下才需要这样做(见以下3.2)。
(2) 公众公司
限制私人公司集资的规定对公众公司不适用。
公众公司:
- (a) 可以只有一个股东;
- (b) 必须有最少3个董事,并且至少2 个董事常居澳洲;
- (c) 必须有至少1个秘书常居澳洲;且
- (d) 必须任命一个审计员并且每个财政年度都要向ASIC上交经审计的财务报告。
如果满足澳大利亚证券交易所(ASX)上市条例的规定,公众公司可以在澳大利亚证券交易所上市。
五、合资结构
与中国不同,在澳洲没有对合资结构的特别规定。合资结构可以是非公司型(合同制)或公司型的。
(1) 非公司型合资结构
这种商业安排应当与合伙制相区别。当两个独立的当事方同意努力实现一个共同目标,并且这个目标通常是一个单一的项目而不是一直进行的业务时,合资公司结构会被建立。这种安排往往是一种蓄意的结构以便不被归类为合伙制。这是因为合资结构的各当事方往往不同意分享合资企业利润并且不希望对彼此的举动付法律责任。
这种安排通常涉及各方按比例接受产出的商品和/或服务(如矿业产出)然后再自己分别出售。每个当事方都会在其销售的收入上分别被征缴所得税。
合资结构在矿业领域非常常见,在制造业领域也很受欢迎。
非公司型合资结构需要谨慎的法律规划以获得对其最有利的税收待遇并且避免被归类为合伙制企业。
(2) 公司型合资结构
这是一种以股东的名义进行合资项目的普通公司结构。像所有公司一样,合资公司在法律上独立于构成它的各当事方。这种形式被用于各当事方希望进行商业合作的情况下。除某些例外,各当事方的责任限于其在合资公司中投资的资本。合资公司的设立手续与设立子公司类似,但是通常会被建议拟定一份成员或股东协议。